(2013)牟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海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朱海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宏鑫,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朱海东,男,成年。委托代理人校李玲,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减半收取三十一元,由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