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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知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上海优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优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三花良治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2号现代企业中心东区3号楼10403室。法定代表人郭培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雄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朗赛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27号1404室。法定代表人陆启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银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荣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颖,女,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成法,男,1982年4月23日,汉族。被告上海优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邮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达尔文路88号3幢305室。法定代表人程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津,女,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诉被告南京朗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追加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上海优邮公司主动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委托代理人权雄飞,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冰,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颖、徐成法,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诉称:2013年1月,原告在“875.cn”的网站及淘宝网站上发现大量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功能图、产品形象设计图,该图片被被告南京朗赛公司用于宣传其出品的“水护士”坐便系列产品。原告通过网站域名查询“875.cn”的网站的实际所有者为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作为图片的发布者,其实施了实际侵权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为图片的提供者,因此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也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综上,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产品功能图及产品形象设计图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花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南京朗赛公司辩称:1、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并未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原告著作权的图片,原告所列举的网站也并非被告南京朗赛公司所有;2、被告南京朗赛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提供涉案图片的主体是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广告宣传也是由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委托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发布,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同时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对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的行为没有监督义务,被告南京朗赛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就登陆原告所述的两个网站,但上述网站已经没有涉案图片,因此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4、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索赔金额过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辩称:1、关于原告是否对其所举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表示疑问,请法院裁定。2、“875.cn”网站中的涉案图片系被告上海优邮公司提供,该公司为被告南京朗赛公司的产品代理商,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委托我司做广告发布,我司将其提供的图片刊登于网站上;3、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在发布图片时已尽必要的审核义务,且和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侵权的责任承担,因此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优邮公司辩称:1、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委托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在其“875.cn”网站发布“水护士”广告,并供给其部分涉案图片,涉案图片系我公司工作人员从网上搜索取得但数量有限,并非原告诉状所称上百张;2、涉案图片在广告页面中所占比例较小,故侵权影响较小;3、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被告上海优邮公司愿意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系加工、生产、销售浴室家电、卫浴陶瓷等项目的厂家。2011年9月12日,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与大树墨朗摄影车间签订《合作协议》,大树墨朗摄影车间拍摄11个平面人物广告,表现形式为11个人分别坐马桶的平面展示,拍摄费用10000元。同时协议约定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对大树墨朗摄影车间拍摄的11个人物的平面作品享有著作权。同年9月29日,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与西安亿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平面设计作业合同书》,西安亿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为“洗之朗”便座设计、制作产品广告图片——“快乐的卫生间”,费用为10880元。2013年6月15日,西安亿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归属证明,证明“快乐的卫生间”产品形象设计图的所有权、著作权归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2010年,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的设计人员拍摄“洗之朗”十大功能图片10张,并在后期对图片进行处理、设计。原告将上述图片用于该公司产品“洗之朗”便座的宣传推广。2013年2月26日,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委托肖功顺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公证,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涉嫌侵权网页的行为进行保全。2013年3月6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肖功顺浏览“shuihushi.875.cn”的网页和“http://shop34740877.taobao.com”网页进行公证并截图保存。被告南京朗赛公司系研发、销售厨房、卫浴产品等项目的厂家。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主要从事电器、日用百货等产品的代理及销售。庭审中,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产品总代理合同》,证明2012年4月,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系被告南京朗赛公司产品(水护士智能洁身器)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总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上海优邮公司运用网络推广资源优势,在各大门户搜索引擎网中,用洁身器,智能便座等关键词推广、宣传水护士品牌。被告南京朗赛公司提出该份合同涉及商业秘密故不作为证据提交,仅为法院查明事实所用。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主要从事招商外包和广告服务等工作。2012年10月,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签订《产品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负责在自己的875网站上推广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代理的被告南京朗赛公司的卫浴产品(水护士智能坐便器),广告宣传费总额为75000元,产品的宣传图片由被告上海优邮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图片提供给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其中含有涉案图片4张。另查明,域名“875.cn”已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注册,注册时间为2004年12月14日,到期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被告南京朗赛公司网站为“www.chinalangsai.cn”,其淘宝网店为“http://shop61881098.taobao.com”,上述网站并无涉案侵权图片。庭审中,原告所举证的图片共22张,其中单个人物照片11张,“快乐的卫生间”图片1张,“洗之朗”功能图片10张。庭审时,本庭对“洗之朗”功能图片10张进行编号。经庭审比对、确认,实际涉案侵权图片为“洗之朗”功能图片编号2、5、10及“快乐的卫生间”共4张图片。又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费用共计21579元,其中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查档费535元,住宿费1222元,餐费938元,照片冲洗费175元,打印复印费35元,交通费5674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与大树墨朗摄影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11个平面人物广告原始照片11张、收款凭据、《平面设计作业合同书》、“快乐的卫生间”形象设计图1张、著作权归属证明、付款凭证、产品功能图原始照片10张及说明、(2013)陕证民字第001719号公证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公证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交通费、餐饮费、查档费等票据、产品合同、业务往来函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通过举证能够反映出照片的形成过程、设计图的制作过程,可以确定原告是涉案图片“快乐的卫生间”的著作权人。针对编号为2、5、10的3张“洗之朗”功能图片,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本院认为,上述3张功能图片系原告借助照相器材对原告生产产品的客观记录,能够充分展示该产品的构造等,在拍摄角度和光线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能够复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故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对“快乐的卫生间”产品形象图和编号为2、5、10的3张“洗之朗”功能图片(共计4张)享有著作权,有权就侵害该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为推广销售“水护士”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委托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在“875.cn”网站上发布广告信息并提供侵权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商从事广告发布,负有对发布的图片来源进行审查的义务。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便将被告上海优邮公司提供的侵权图片发布于网站上,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公司应当对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京朗赛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之间系销售代理合同关系。被告南京朗赛公司授权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作为全国范围内的独家销售代理并授权被告上海优邮公司负责“水护士”产品的推广、宣传工作。因此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应当对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本案中被告上海优邮公司使用侵权图片,被告南京朗赛公司对此并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此外,被告上海优邮公司关于“水护士”产品的推广、宣传客观上能够使被告南京朗赛公司获益。因此被告南京朗赛公司理应对被告上海优邮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著作法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仅提供了为主张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在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将结合原告图片作品的类型及数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及影响、原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鉴于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著作权被侵犯在公众中的不良影响及名誉损失等,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西安三花良治公司主张被告在“http://shop34740877.taobao.com”网址上侵犯其著作权,但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为该网址的实际所有人或经营人,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优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上海优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2000元;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上海优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寅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人民陪审员  赵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