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帅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帅X。被告胡XX。原告帅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栾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