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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帅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帅X。被告胡XX。原告帅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栾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