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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明珠塑料诉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马坡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马坡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新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更,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马坡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马坡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马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