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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天福晶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天福晶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616号原告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云南天福晶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东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福晶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