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郭敏与秦莹、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秦莹,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郭敏,女,汉族。被告秦莹,女,汉族。被告王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秦莹、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原告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敏承担。审 判 员 王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