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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郭敏与秦莹、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秦莹,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郭敏,女,汉族。被告秦莹,女,汉族。被告王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秦莹、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原告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敏承担。审 判 员 王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