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文通与山东恒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通,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文通。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田志浩。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通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阳审 判 员  杨继法人民陪审员  侯登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