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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盛呈江与解爱林、邢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呈江,解爱林,邢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盛呈江。被执行人解爱林。被执行人邢淑伟。申请执行人盛呈江与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115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呈江在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孙著国审判员  赵中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