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盛呈江与解爱林、邢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呈江,解爱林,邢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盛呈江。被执行人解爱林。被执行人邢淑伟。申请执行人盛呈江与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115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呈江在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孙著国审判员 赵中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