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海、王静与李丽莎、关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王静,李丽莎,关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海,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王静,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丽莎,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关永军,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海、王静与被申请人李丽莎、关永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关永军所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关永军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