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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素招与王红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招,王红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114号原告王素招,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红妹,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发,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素招诉被告王红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素招、被告王红妹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招诉称,原、被告系同楼层上下邻居关系。2013年10月17日,被告放置在卫生间的洗澡木桶漏了,水从木桶裂口流出,流经卫生间门外的地板,漏至楼下原告家,致使原告家中多处装潢、家具受损。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925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包括客厅墙壁及顶部维修费3100元、厨房顶部扣板更换费用400元、客厅家具浸湿及碰坏损失3000元、扬琴棒断裂损失300元、山水画发黄损失5000元、沙发700元、射灯500元、行李箱500元、钟点工160元、六只椅子坐垫200元、鞋子65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王红妹辩称,被告的代理人实际居住该房屋。2013年10月17日,被告的代理人向放置在卫生间的洗澡木桶内注水,木桶发生热胀冷缩现象而开裂,事发当时被告家卫生间无挡水槽,故水从木桶裂口流出至卫生间外的厨房地板,再漏至楼下原告家。对事发经过、原告客厅顶部和四周墙壁的受损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客厅装潢损失1000元。原告提出的家具、山水画受损非系漏水所致,故不认可。扬琴棒浸水不会断,沙发是干的,客厅的射灯能够亮起,鞋子、拉杆箱未见受潮,原告请钟点工打扫,被告并不知情,因此对原告提出的扬琴棒、沙发、射灯、鞋子、六只椅子坐垫、拉杆箱、钟点工费用均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上下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系其同楼层501室产权人。2013年10月17日,被告向放置在卫生间的洗澡木桶内注水,木桶开裂,故水从木桶裂口流出,流经卫生间门口处的地板,下漏至楼下原告家,致使原告家中多处装潢、物品受损。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本院至现场查看:被告家卫生间浴室部位本无挡水槽,现已建有挡水槽;原告家中客厅内十二只射灯中的十只射灯周围的墙面起壳并开裂,东侧墙面有约两平方米的墙面起壳,顶部四周石膏板因漏水有部分产生裂缝;拉杆箱一只受潮损坏;客厅内两只沙发现已干燥未见损坏;客厅内大橱现已干燥,其下部有两处碰坏的圆点;客厅内射灯十二只,现均可开亮;山水画一副发霉,居委会干部称当时并未见此画,事发后原告也未向其提及此画;一根扬琴棒断裂,居委会干部称当时并未见该物;鞋子一双现已干燥;原告称有六只椅子坐垫因浸水已扔,居委会干部称当时只见两只;原告称厨房吊顶扣板上方有霉变,扣板损坏需更换,但查看时未见扣板损坏,扣板未拆开,无法查看。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系同楼上下邻居,现被告因浴室使用不当,致使水溢出,漏至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部分装潢及物品受损,故对于原告家中所受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椅子坐垫,本院确认为两只,原告主张的拉杆箱及钟点工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原告主张的扣板损失,根据一般生活常识,与被告漏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本院难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大橱、扬琴棒、沙发、射灯、鞋子、山水画受损,认为应由被告负责赔偿,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素招财产损失费人民币3500元;二、原告王素招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50元,由原告王素招负担人民币60元,被告王红妹负担人民币2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