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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慧兰与乐至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兰,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至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慧兰,女,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义,局长。原告张慧兰诉被告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退休养老金审批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兰撤回对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兰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平审 判 员  胡清兰人民陪审员  唐红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