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闫志彬与陈文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志彬;陈文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33号原告闫志彬。委托代理人高晓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文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彬与被告陈文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闫志彬负担。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