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光彩咨询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俞莹、闻跃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光彩咨询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严正红,薛慧清,陈正满,姜宇,闻跃平,俞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光彩咨询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505号。法定代表人车鸣。光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正红,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慧清,女,1974年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正满,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宇,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闻跃平,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俞莹,女,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宁商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以(2012)江宁商初字第7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告陈正满、姜宇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6号紫金上林苑10幢四单元102室房产、被告闻跃平、俞莹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6号紫金上林苑10幢一单元101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正满、姜宇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6号紫金上林苑10幢四单元102室房产、被执行人闻跃平、俞莹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6号紫金上林苑10幢一单元101室房产,以拍卖款偿还被执行人陈正满、姜宇、闻跃平、俞莹所欠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乐洋执 行 员 李青执 行 员 伏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