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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国梁、吴声得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晋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吴国梁,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声得,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国梁、吴声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国梁、吴声得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0日经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声得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国梁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共计25000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申请人吴声得应再支付给申请人吴国梁15000元。二、申请人吴国梁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该事件之损害赔偿关系即告终结,申请人吴国梁自愿放弃做伤残等级鉴定,自愿放弃再次要求申请人吴声得支付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索赔请求,申请人吴国梁不得就此事件再向申请人吴声得主张任何赔偿请求,并自愿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均明白本协议所涉及法律后果,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自愿。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连连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