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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都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都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伦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伦在新都区大丰镇王桥村、高堆小区等地,从他人手中大量收购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分别为:以1500元收购西服300余件;以1500元收购“完美时代”书包61个;以300元收购白酒数瓶;以2000元收购TCL液晶电视5台;以5000元收购电瓶车智能无刷控制器600余个。被告人周伦将以上赃物均堆放于位于新都区大丰镇王桥村2组自己的租住房内,欲贩卖牟利。2013年6月8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该出租房内将周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收购赃物。经鉴定,其中:智能无刷控制器(十二管500W计209号、十五管800W计342号、十八管1000W计135只)、TCL彩电(32寸—3273EDS5台)、西服(78件),合计鉴定价格为626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成都市新都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伦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周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系累犯和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被追回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伦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苑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