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荷。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67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5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培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