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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已经向原告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单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