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督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马江镇政府与钟向阳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马江镇人民政府,钟向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001号申请人茶陵县马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江镇政府)。被申请人钟向阳。申请人马江镇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江镇政府要求被申请人钟向阳给付218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钟向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马江镇政府2183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成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