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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督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马江镇政府与钟向阳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马江镇人民政府,钟向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001号申请人茶陵县马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江镇政府)。被申请人钟向阳。申请人马江镇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江镇政府要求被申请人钟向阳给付218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钟向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马江镇政府2183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成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