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终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韩雪平与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雪平,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终字第00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雪平。委托代理人:郄XX,系韩雪平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广明,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雪平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雪平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雪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韩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