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号。被告苏××,女,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2月24日上午九时在浚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2013年12月24日上午,原告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松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