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艾书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书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书顺,住桂林市兴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3)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书顺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书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艾书顺窜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安山村何某甲家门前,趁夜深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屋前车棚处的一辆飞鹰牌FY125-2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盗走。后被告人艾书顺将车推到400米处时被何某甲等人人赃俱获。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艾书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甲的报案陈述,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笔录、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艾书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书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书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艾书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书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蓝 暖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绍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