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耕洲与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耕洲,李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李耕洲,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强,男,约30岁,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李耕洲与被告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彦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耕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耕洲诉称:2013年4月下旬至5月份之间,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滕州市某小区提供装修服务,总计装修费用为9470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4000元装修费,剩余5400元没有偿还。2013年9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5400元装修费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装修费5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强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耕洲为被告李强位于滕州市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业务,装修内容主要为吊顶、刷漆、改电等,合计装修费用9470元。原告李耕洲如期为被告李强完成装修业务后,被告李强支付了装修费4000元,尚欠5400元未予偿还。2013年9月29日,被告李强向原告李耕洲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欠装修费用5400元(伍仟肆百元正)(下个月底还)李强,2013.9.29”。后原告李耕洲多次向被告李强催要装修款未果,原告李耕洲遂于2013年11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保护其债权的实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李耕洲与被告李强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李耕洲依约履行装修义务后,被告李强未及时全额支付装修款。故原告李耕洲要求被告李强偿还装修款54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给付原告李耕洲装修款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