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诉被告王忠友、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王忠友,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何文,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桂林人,桂林雯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XXX号XX室,身份证号:45030XXXXXXX0538委托代理人XXX,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友,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桂林市聚桂农产品经营公司总经理,住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XX号鸿瑞香格里拉花园XXXXXX,身份证号:22022XXXXXXXX376委托代理人XX,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诉被告王忠友、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虎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