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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蒋明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蒋明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46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孟行、王骏。被告:蒋明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蒋明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明尔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明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对被告蒋明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8元,依法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