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欠锋与汤家喜、郑州东龙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欠锋,汤家喜,郑州东龙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847号原告林欠锋。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小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汤家喜。被告郑州东龙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范玉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元,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苏占伟,经理。原告林欠锋与被告汤家喜、郑州东龙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提交的豫A×××××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名称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欠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