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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方东诉被告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方东,邬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02-1号原告肖方东。被告邬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方东诉被告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方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邬晓春在湖北一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偿的捌号综合楼从北向南数第二层第五套、第六套,第五层第三套、第六层第三套、第七层第三套、第八层第三套(205、206、503、603、703、803)共六套单元房,叁号综合楼从北向南数第一层第八间车库(108,面向西)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方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邬晓春在湖北一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偿的捌号综合楼从北向南数第二层第五套、第六套,第五层第三套、第六层第三套、第七层第三套、第八层第三套(205、206、503、603、703、803)共六套单元房,叁号综合楼从北向南数第一层第八间车库(108,面向西)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为肖方东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F8ZZ**奥迪小轿车处分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