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民、马银银、杨敬泽、马文恒、李乃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薛民,马银银,杨敬泽,马文恒,李乃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负责人闫永红。被告薛民。被告马银银。被告杨敬泽。被告马文恒。被告李乃军。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诉被告薛民、马银银、杨敬泽、马文恒、李乃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以与被告薛民、马银银、杨敬泽、马文恒、李乃军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以与被告薛民、马银银、杨敬泽、马文恒、李乃军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1元,由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李智亮审 判 员 毕者卓审 判 员 白熙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