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执查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丰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元波、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严,赵元波,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游执查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丰严(又名王丰年),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住所地江油市彰明镇沙堂村四组41号。被执行人赵元波,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方碑村七组43号。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法定代表人文勇,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赵元波、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佳凝、唐渊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1330619.5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四日书记员 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