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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唐永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唐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来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永山,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王保国与唐永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永山的银行存款18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