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邢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23号原告郝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