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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方俊与王文武王君敏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王文武,王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475-3号申请执行人方俊,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文武,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君敏,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武、王君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武、王君敏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皖BH2X**号车辆系被执行人王君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君敏所有的皖BH2X**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