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沛林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沛林,周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刘沛林,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学平,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刘沛林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周学平并未履行判决,权利人刘沛林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学平用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湘K979**黑色的丰田皇冠小车抵偿申请执行人刘沛林借款18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湘K979**黑色的丰田皇冠小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湘K979**黑色的丰田皇冠小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沛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