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湾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雷崇高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湾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2008年4月2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治安罚款500元。2011年9月19日因妨碍执行公务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治安拘留六日。2013年9月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凌、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骑黑色利捷牌电动车至湾里区卫生材料厂宿舍路段时,遇到回家的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雷某某见被害人郑某某胸部比较丰满,遂产生歹意。被告人雷某某将电动车停好后尾随被害人郑某某至湾里区一楼的楼梯转角处时,被告人雷某某从后面抓住被害人郑某某的双侧乳房,并进行揉捏。被害人郑某某即转身反抗。被告人雷某某见被害人郑某某衣领较低,即将右手伸入被害人郑某某衣服内抓住被害人郑某某右侧的乳房并进行揉捏。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双侧胸部及乳房处红肿伴散在表皮抓伤痕、左上臂外侧青紫肿胀、左手掌背面青紫。后被害人郑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雷某某害怕随即松开被害人郑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郑某某追赶被告人雷某某至路边其停放电动车处时,被告人雷某某发动电动车朝湾里区井冈山方向逃窜。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门某某、谌某某的证言,刑事照片、人体损伤检验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湾公(招)决字(2011)第00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湾公(招)决字(2008)第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及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暴力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莉娜审 判 员 邹 琴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