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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福成与蒋柏林、蒋志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成,蒋柏林,蒋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成,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蒋柏林,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蒋志东,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陈福成与蒋柏林、蒋志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