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袁翠霞代理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