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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商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与吴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吴梅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302号原告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吴梅生。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诉吴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吴梅生付款550894.35元、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吴梅生的住所地址不明确,且怠于提供,故本案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怠于向本院告知吴梅生的实际住所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孟君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蒋依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