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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轿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时,车辆过中心线碰撞三轮车,致三轮车的乘客杨某软组织挫伤(伤势未达轻伤程度)及三轮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赔偿了三轮车的损失,与杨某商谈赔偿时遇交警巡逻。被告人蒋某主动向交警交代酒后驾车,并接受调查。次日2时45分许,被告人蒋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鲍某、杨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伤情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单,查询说明,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