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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顾永斌、陶家元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17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你与顾永斌、陶家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