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兆权与佟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孙兆权,市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德玉,市民。原告孙兆权与被告佟德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兆权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佟德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权撤回对被告佟德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