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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建凤与李艳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02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于2008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年5岁。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有了外遇,经常无故与原告吵闹,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现双方已分居二年多。综上,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告身心俱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李某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3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成诉。原告主张被告有婚外情,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