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与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宋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孟召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志鹏,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志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