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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江苏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刚,江苏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王建刚,男,汉族,1985年9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名海,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刚与被告江苏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3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