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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訾鸡换诉王希元、刘逾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鸡换,王希元,刘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訾鸡换,女,生于1969年8月15日,汉族。被告王希元,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0日。被告刘逾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訾鸡换与被告王希元、刘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訾鸡换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希元名下的陕K933**帕桑塔轿车一辆,原告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訾鸡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王希元名下的陕K933**帕桑塔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VDL29F262341311)。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财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