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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萍、王毅、陈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萍,王毅,陈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44号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法定代表人:齐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系赵萍之夫。被告:陈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安徽省大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赵萍、王毅、陈贺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法定代表人齐琪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号*幢*号钢混结构房屋2层(房屋建筑面积312.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号)。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此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萍、王毅、陈贺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并解除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齐琪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号*幢*号钢混结构房屋2层的查封(房屋建筑面积312.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