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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某1,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某2,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张某3,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某4,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刘某1,男,193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刘某2,男,194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某3,男,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刘某4,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刘某1、刘某2、刘某3与被告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刘某1、刘某2、刘某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冰清审 判 员  顾国钧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