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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执民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林荣祥、胡圣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林荣祥,胡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王永毅,行长。被执行人林荣祥。被执行人胡圣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舟定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荣祥、胡圣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荣祥、胡圣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荣祥、胡圣君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总府路23幢3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林妙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