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盾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春涛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29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花卉世界五洲园321号。法定代表人马庆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涛,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春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回货款19925元及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其他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