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00001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俊峰,王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惠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俊峰,农民。被执行人王娇,农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青燕审 判 员 项才明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