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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凌六梅与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六梅,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凌六梅。被申请人蒋飞。申请人凌六梅与被申请人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蒋飞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市书香苑3-105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飞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市书香苑3-105室的房屋(查封标的价值人民币12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