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马某、纪某与赵某、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扣押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纪某,赵某,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马某。原告纪某。被告赵某。被告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系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纪某与被告赵某、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赵某驾驶的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某驾驶的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广慧 微信公众号“”